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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号

(原标题:关于对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1号)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客户回访工作不到位。二是客户经理从事回访工作。三是部分网络直播未报备也未进行合规管控,向客户提供的部分投资建议缺少合理依据,留痕记录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四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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