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狮子林大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一是个别员工在从业期间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营业部未将其实际使用的手机号纳入监测,未充分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存在向《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个人募集资金并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的情况。
你营业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