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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18 16: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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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17 号

────────────────────────

关于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郑建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

胡 康,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沈 欣,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

术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毛利民,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

-1-

术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

(沪〔2023〕2 号、沪〔2023〕3 号、沪〔2023〕47 号、

沪〔2024〕35 号,以下合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上海电气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气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

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2015 年至 2020 年,公司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电气通讯)从事生产加工、销售专网通信产品业务。

电气通讯从上游供应商采购原材料进行测试、装配,并对成品进

行检测。之后,电气通讯将相关专网通信产品销售给环球景行实

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贸易分公司等下游客户,并收取相关产品销售款项。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

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

幅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不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

上述重大事件。但公司直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才发布《关于公司

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

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归母净利润造成 83 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

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在 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

-2-

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

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

准备 5,752.14 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

〔2017〕7 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 5.18 亿元,

导致公司多计利润总额 5.18 亿元,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 8.1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

记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

露管理办法》 《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相关规定。对于上

述违规事实,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3 年 1

月 18 日针对公司及部分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2023〕3 号)。

其他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郑建华作为时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郑建华充分知悉电气通

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其关于公司相关临时报告时间的决策安排

-3-

与上海电气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具有直接关联,且其在签署

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康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

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胡康充分知悉

电气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未能通过履职行为保证公司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 2020 年

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沈欣作为时任电气通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充分知悉电气

通讯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

信息披露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 2020 年年报信息披

露存在虚假记载,是公司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毛利民作为时任电气通讯财务总监,充分知悉电气通讯应收

账款逾期情况并参与相关财务数据编制,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

违法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了公司 2020 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虚

假记载,是公司 2020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经本所公告送达,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

限内均未回复异议,视为无异议。

-4-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法》

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郑建

华,时任财务总监胡康,电气通讯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沈欣,

电气通讯时任财务总监毛利民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地方金融

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的当事

人如对上述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

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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