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36号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吕卫团、徐战岗、吴文涛: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约为3,125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约为-3,495万元。2024年4月27日,你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净利润约-9,325万元,预计扣非后净利润约-12,919万元。2024年4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年报,2023年净利润-9,324.55万元、扣非后净利润-12,919.06万元。公司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董秘吴文涛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设立全资孙公司、投资参股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23年6月21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士香港)出资5,000万美元设立全资孙公司青岛粤鹏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粤鹏),实缴注册资本2,600万美元。2023年6月25日,青岛粤鹏投资参股公司青岛粤海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粤海),出资49,000万元人民币。2023年7月5日,青岛粤鹏向青岛粤海出资18,825.24万元人民币。你公司直至2024年4月30日才进行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时任董秘吴文涛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三、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2024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时任董秘吴文涛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及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总监徐战岗、时任董秘吴文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