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你公司个别董事会表决票统计错误;你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关联方登记不完整
你公司关联方清单登记不完整,未登记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及上市公司董监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重大合同内部控制不规范
2023年11月,你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61%,但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不符合《公司章程(2022年6月)》第一百一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第八条的规定。此外,前述合同的发起流程和用印登记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二)存货管理内部控制不完善
你公司部分存货的实际销售出库时间与装箱单记录时间不一致,相关内部控制未能反映真实的货物流转;个别存货入库的会计处理时间存在滞后性,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第十条的规定。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贸易业务收入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2023年对部分贸易业务采用净额法核算收入,但2021年、2022年对同类贸易业务按总额法核算收入,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
你公司在编制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时,因存在往来同挂、入库核算不及时等问题,导致预付账款核算不准确,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