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罗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1号关于对罗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罗超:经查,你在担任珠海鸣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沣赢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期间,存在私自向客户承诺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违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和《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1月4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