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峰:
经查,2023年5月,学海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刘建峰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构成关联交易;2024年1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刘建峰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刘建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提醒你们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