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婧晖、王一鸣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李婧晖、王一鸣: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星星冷链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部分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未有效督促发行人如实披露历次聘请保荐机构情况、工作独立性不足。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