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重庆海星科技有限公司: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丰基金)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你公司与奕丰基金签订《业务合作协议书》,将你公司开发运营的应用软件“海星互联网技术咨询服务平台”网络空间用于展示奕丰基金代销的基金产品。你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七条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请你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24年11月15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