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2020年9月,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先后签署《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等股份转让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上市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起步)披露了《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期间通过ST起步公告后续进展,公告的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香港起步作为ST起步时任控股股东,章利民作为香港起步、ST起步时任实际控制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