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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5号))

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网能或公司)在石家庄科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林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开征集投票权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海信网能作为持有科林电气44.51%表决权的第一大股东,在科林电气第五届董事会换届选举中提名了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于2024年8月23日发布了《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征集其他股东对公司提名的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的投票。2024年8月29日,公司决定变更投票意向将持有的44.51%表决权仅投向2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书》披露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公司在发生上述重大变化时未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告格式第二十三号——上市公司公开征集投票权、提案权公告》第四部分“征集变化”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及《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4号)第九条第一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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