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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子公司重庆天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个别销售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收入确认缺乏依据,导致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公司与间接控股股东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存在人员共用的情况,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你公司对相关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三是公司关于个别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信息的披露不准确,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对子公司的管控,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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