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王必松: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4年8月31日,灵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王必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王必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