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温州温都猫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州温都猫股份有限公司: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截至2024年8月31日,温州温都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