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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注册会计师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屈先富、黄琼、陈志刚:

经查明,你们在对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违反《中国注册会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三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屈先富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琼作为奇信股份2015年、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志刚作为奇信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屈先富、黄琼、陈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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