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南证监局关于对ST云中药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坤、郭开文、姜顺:
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度中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坤、时任财务负责人郭开文、时任董事会秘书姜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