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崔施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崔施阳:
经查,凯心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心基金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关联交易事项未披露。
凯心基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十一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
你作为凯心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投资部总经理,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