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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1-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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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贺春海、吴瑞玲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74 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贺春海、吴瑞玲:

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

、贺春海、吴瑞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124 号)查明的事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对巨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巨轮智能)2022 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重要性水平确定存在缺陷。信永中和采用巨轮智能 2022

年年报业绩预告利润总额作为计算基准,选用 7.5%作为确定集

团层面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百分比,未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近

年来经营状况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未在底稿中充分解释重要

性水平基准选择合理性及百分比选择恰当性。上述情形不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

1

时的重要性》(2019 年修订)第九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

的规定。

二、内控审计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未按照审计计划执行

穿行测试程序,未充分执行必要的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程

序,底稿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

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 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

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

稿》(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一是函证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

和个别函证存在发函收件地址与回函寄件地址不一致,或发函收

件地址与被函证对象工商注册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对地址异常情

况相关解释无相应证据支持,未见对解释不合常理或存在与其他

渠道信息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见执行相关程序

进行核查。二是固定资产监盘程序存在缺陷。信永中和只监盘了

固定资产数量,未将资产编码和设备编码对应或通过任何方式将

盘点表中的资产信息对应到设备实物,未对当期新增固定资产特

别关注,未关注固定资产状态,未发现公司 2022 年新购的该批

设备存在外观破旧、线路老化、设备边缘生锈、操作按键脱落、

部分设备处于关机状态、部分设备有新旧两个设备编码铭牌、部

2

分设备铭牌出厂日期晚于公司提供的收货日期等异常情况,最终

未发现巨轮智能涉嫌通过虚构新购固定资产实施对外财务资助

的情况。三是存货计价测试抽样存在缺陷。2022 年度,巨轮智

能原材料本期贷方发生额 29,970.74 万元,涉及 11,610 个品种。

信永中和在执行计价测试时,仅抽取了其中 7 个品种,合计金额

167.13 万元的样本进行计价测试,样本量明显不足。上述情形

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

(2016 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

审计工作底稿》(2022 年 1 月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第 1314 号——审计抽样》(2010 年修订)第十六条

的规定。

信永中和作为巨轮智能 2022 年年报审计机构,贺春海、吴

瑞玲作为巨轮智能 2022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

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12.1.2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

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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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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