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倪建武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倪建武:经查,你作为先锋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路营业部负责人,未持续实地履职,存在由营业部副经理代为管理员工及开展业务的情形,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杜绝再次违规,并于2024年10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