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万众励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万众励合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确保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