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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11 15: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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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2 号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美尔雅,A 股证券

代码:600107;

郑继平,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杨 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4 年 1 月 3 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与吉林省智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瑜

科技)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拟向其出售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

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100%股权,转让价格 1

亿元。根据协议约定,智瑜科技应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

款项的支付,如未能按约定时间完成每笔股权转让款支付时均享有

30 日的免责期。2024 年 9 月 6 日,公司公告称,已分别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和 4 月 12 日收到 3,000 万元和 4,000 万元股权转让款,并按

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完成青海惠嘉 51%

股权过户至智瑜科技。但截至目前智瑜科技尚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

款 3,000 万元。本次转让金额 1 亿元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9%,已达到需要披露的重大交易标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资

1

产出售款项未按约定收回的重大进展情况。

公司资产出售事项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投资者预

期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重大进展情况,并充分揭示风险。但公司未及时披露资产出售款

项未按期收回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第 2.1.1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票上市规则》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郑继平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郑继平、时任董事会

秘书杨磊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

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2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

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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