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48 号关于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 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亚泰集团,A 股证券代码:600881; 宋尚龙,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2024 年 6 月 27 日,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称,拟以公司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不高于人民币 5,000万元,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 1.60 元/股,回购期间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2024 年 7 月 12 日,上述回购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称,截至 2024 年 10 月 11 日,本次回购期限届满,公司实际回购股份合计 3,902,200 股,回购金额 3,980,244 元,占公司回购计划中金额下限的 13%,未能完成本次回购计划。2024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披露新的股份回购方案称,拟以不低于 2,700 万元、不高于 3,000 万元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 1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用于依法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对前次回购差额部分进行补足。该回购方案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股票交易价格都将产生较大影响,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公开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7.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指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宋尚龙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回购方案制定、公布和实施,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4.3.1条、第 4.3.5 条, 《回购股份指引》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披露新回购计划,对前次回购差额部分进行补足,对相关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宋尚龙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2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