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7 号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变动达到 1%的公告》(以下简称《持股变动公告》) ,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丰科技” )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得公司 23.76%股份的表决权,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夏榕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私募基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陆续增持公司股份;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2,16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你们在持股比例变 1动达到 1%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4 年 11 月 4 日才披露《持股变动公告》。 你 们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1 月 8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