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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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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7 号

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宁波

夏榕贸易有限公司:

根据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披露的《关于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持股

变动达到 1%的公告》(以下简称《持股变动公告》)

,你们存

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宁波财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财丰科技”

)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取得公司 23.76%股份

的表决权,于 2023 年 3 月 8 日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后,

财丰科技一致行动人宁波兮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宁波夏

榕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私募基金以集中竞价的方式陆续增持

公司股份;截至 2023 年 12 月 29 日,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2,167,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7%。你们在持股比例变

1

动达到 1%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

正)》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4 年 11 月 4 日才披露《持股变动公告》。

你 们的上 述行为 违反了 本所《 创业板 股票上 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

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

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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