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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07 16: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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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18 号

关于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音飞

储存,A 股证券代码:603066;

徐秦烨,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

秘书。

经查明,2020 年 7 月 3 日,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

变动的公告》,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至 2020 年 7 月 2 日累计回

购公司股份 6,522,826 股,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及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披露回购结果

公告后 3 年内,未实施上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剩余 6,522,826

股股份应在回购结束 3 年内依法予以注销,但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注

销手续,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直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才

将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6,522,826 股股份予以注销,并披露

《关于注销已回购股份的实施公告》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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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但公司到期后

未按规定及时注销相应股份,超期注销约 13 个月,与投资者及市场

预期不符。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十七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第 7.7.1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秘徐秦烨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

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

徐秦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

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

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

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

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

2

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公司按

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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