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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馨格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陈玉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馨格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陈玉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馨格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陈玉梅:

经查,苏州馨格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格家居)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资产出售事项

经查,2022年7月,馨格家居向常熟市凯旋经编织造有限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附属资产,出售的资产账面价值为17,915,505.62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87.12%。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资产出售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玉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其他重大事项

2022年1月5日,公司董事长、股东陈玉梅与股东姚志明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书》确认二人在馨格家居的管理和决策中采取一致行动。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负责人陈玉梅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及时督促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馨格家居及陈玉梅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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