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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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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923 号

关于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

路 339 号;

李振国,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

董事长;

徐向平,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梁彬,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对九芝堂股

— 1 —

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8 号)查明的事实及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 年 3 月至 2024 年 3 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长李振国通过借款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占用资

金日最高余额为 4,500 万元。截至 2024 年 4 月 25 日,前述占用

资金及利息已全部偿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第 1.4 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1.2 条、第 5.4 条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振国违规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且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一款、第 4.3.5 条、第 4.5.1 条第二款、第 4.5.3 条第一款的规

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监张梁彬未能恪尽职守、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

订)

》第 1.4 条、第 4.3.1 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

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3.2.3 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

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 2 —

一、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

事长李振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对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徐向平,时任财务总

监张梁彬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

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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