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23年在新增客户的软硬件集成销售业务中,部分项目收入确认时点判断、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身份判断、项目进度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第四条的规定。
你公司部分采购合同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2022年你公司在供应商尚未发货的情况下全额预付供应商货款,未审慎核对合同付款条件及业务进度情况,公司采购业务、付款管理等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规范运作存在问题。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关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加强采购、销售业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内部控制及相关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