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丁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丁炜:
我局对杭州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关联交易临时报告披露义务;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制度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