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元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元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简称《暂行办法》),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问题,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依法合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