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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丁雯烨、张伟栋、薛文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丁雯烨、张伟栋、薛文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丁雯烨、张伟栋、薛文娟:

经查,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元数码)在部分贸易业务中为代理人身份,对该项业务创元数码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创元数码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丁雯烨、总经理张伟栋、财务负责人薛文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丁雯烨、张伟栋、薛文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你们于2024年11月5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双闸路98号海峡云谷科技园11栋)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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