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创元数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部分贸易业务中为代理人身份,对该项业务你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未采用净额法核算,导致你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数据存在不准确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