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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哈尔滨博威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萧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4号)

(原标题:关于对哈尔滨博威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萧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4〕14号))

哈尔滨博威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萧利忠:

经查,哈尔滨博威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930702863,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度报告未及时披露

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于同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未在2023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临时报告披露不及时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姜荣辉于2024年1月9日不再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迟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才披露了《关于补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的声明公告》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公告》。公司未及时披露董事变动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萧利忠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哈尔滨博威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萧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及时完善公司治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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