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我局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董事长报酬事项未经股东大会审议,不符合201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九十九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你公司对现金购买宁波诗兰姆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47.5%股权和海外诗兰姆相关股权事项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但未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