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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径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径伊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径伊:

经查,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有效控制交易风险、询价管理不到位、部分重大投资决策依据流于形式、部分资管产品同日反向交易缺少决策依据等问题,集中反映出公司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有效执行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资管业务风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你作为相关资管产品的投资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履职能力,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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