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冠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未有效控制交易风险、询价管理不到位、部分重大投资决策依据流于形式、部分资管产品同日反向交易缺少决策依据等问题,集中反映出公司未遵守审慎经营原则,未有效执行与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风险控制制度,未有效防范和控制资管业务风险,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