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1-04 16:59:5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4 号

────────────────────────

关于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锦港,A 股证券

代码:600190;

徐 健,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 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鲍晨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1-

李 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宁鸿鹏,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曹 成,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96 号)查明的事实,锦

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锦港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 锦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ST 锦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

和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百荣)、重

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

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

贸易业务。

(二)ST 锦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ST 锦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虚增营业成本 2,099,567,800.35 元,虚增利润总额 20,709,05

-2-

8.73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 元,虚增营业成

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2020 年

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

虚增成本 2,437,479,939.72 元,

虚增利润总额 44,157,425.51 元。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75,113,95

4.95 元,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

条第二款,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

)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徐健和时

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是 ST 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

副总经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是 ST 锦港前述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

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

作出的承诺。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3-

在规定期限内,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称,异议具体内

容与其对行政处罚相关异议情况保持一致。此外,徐健还提出:

一是相关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证据不足;二是公司相关贸易业务

每年实现的利润均是真实的,收入的确认可能存在总额法、净额

法会计方法的选择;三是其作为董事长,规则及公司章程没有赋

予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业务的权利,其属于兼职工作,且不领取

薪酬、不是财务专业背景;四是未参与贸易业务,事先不知情,

事中未参与,不属于情节恶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并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

者知情权,性质恶劣。

第二,根据行政处罚认定,徐健作为董事长,其身份、职责

都不同于一般董事,应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不能以股权结构、

协议安排等原因逃避其法定职责,更不能以此为由就信息披露违

法事项进行事后免责,且这恰恰是其未勤勉尽责的体现。徐健作

为董事长,未审慎履职,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勤勉

尽责,本所对其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规责任已经行政处罚查实认定,

行政处罚对其所提异议理由均不予采纳。本次纪律处分过程中,

-4-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相反证据和异议理由,且本

所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在违规行为中的作用、职务、

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认定相关违规责任。据此,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违规事实清楚,违规责任明确,本所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

纳。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健,时任副董事长、

总经理刘辉,时任董事鲍晨钦,时任财务总监李挺,时任副总经

理宁鸿鹏,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健、

刘辉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辽宁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开谴责、公

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

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

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5-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4 日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锦港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