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83 号关于对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常兴文、汤意、林明、 王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 经查,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公司部分勘察设计及规划咨询类项目存在跨期确认收入、未及时考虑预算调整对成本核算影响、未及时将与项目履约义务中已履行部分相关支出计入成本、人工成本计提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上市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 -1- 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均未获当事人签字确认,部分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长常兴文、总经理汤意、财务总监林明、董事会秘书王国锋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常兴文、汤意、林明、王国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