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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84 号

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经查,我局发现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力科技

或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

字确认,以及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不符合《上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条第一款,以及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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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彤宇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贾昆鹏作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曹伟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对上述相关事

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

施,对赵彤宇、贾昆鹏、曹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0 月 30 日

抄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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