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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进行任免职、兼职等事项报备;二是证券从业人员登记管理不到位;三是部分分支机构负责人代为履职超期;四是人员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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