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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远洋控股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及时披露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评级终止等事项,未披露债务逾期、新增担保、减值损失等重大事项,未履行承诺事项等问题。你公司董事长王洪辉、时任董事长李明、信息披露负责人崔洪杰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证监会公告〔2020〕22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王洪辉、李明、崔洪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方面,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公司债券相关制度未及时更新、内部管理不规范、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未严格履行公司规定等问题。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等相关规定,强化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学习,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加强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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