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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1-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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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63 号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赵彤宇、贾昆鹏、曹伟:

根据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光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 号),你公司存在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个别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不完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及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披露不规范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5.3.1 条,

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 6.3.1 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赵彤宇、董事会秘书贾昆鹏

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时任财务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曹伟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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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

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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