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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规范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你公司部分对外担保事项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的规定。

(二)受限货币资金披露不完整

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你公司存在银行定期存单为质押受限状态的情形,但未在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2022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发生额不完整

你公司2022年为其他公司的相关借款提供连带担保,并实际履行代偿责任,但未在2022年年报中予以披露,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商誉减值测试收入预测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2022年、2023年商誉减值测试时,个别子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测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依据不充分

你公司2021年、2022年确认可抵扣亏损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时,盈利预测不审慎,计提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部分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

你公司对部分已逾期的其他应收账款未计提坏账准备,未综合考虑相关抵押房产实际状况、抵押物是否可以直接执行等因素的影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四)部分供应商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未取得正式确认的返利证明文件即计提供应商返利,返利计提依据不充分;将部分供应商返利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导致相关成本核算不准确。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部分销售费用列报不准确、确认跨期

你公司将部分融资费用、补偿款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导致相关费用列报不准确;部分销售费用确认跨期。前述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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