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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

经查,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7号)。公司董事长张思民、总经理张锋、财务总监沈大凯、董事会秘书王云雷,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张思民、张锋、沈大凯、王云雷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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