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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采取警示函并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3号))

李良、蔡琦、邓重辉、甄兰兰: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公司2023年年报未披露子公司湖南韶山天德福地陵园1863万元存货-土地受限情况。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丰稔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康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皓鸣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厚丰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弘朋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驰盛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卓业农业专业合作社、三河市谷裕农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10家合作社或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弘朋、驰盛、卓业、谷裕)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法人,与福成股份存在关联关系。

二、2023年4月14日,董事会审议通过刘家河养牛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施工方为承德宏远建设集团,项目预算1.88亿元。5月16日,公司支付承德宏远建设集团1700万元施工费后,变更项目施工方为三河市宏盛建筑有限公司,合同金额1.647亿元。对于变更施工方情况公司未及时披露。

三、2024年1-3月,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养殖分公司购牛2834.25万元,2024年5月,10家合作社累计向福成股份屠宰分公司售牛360.24万元。以上交易事项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四、福成股份自2023年11月24日起陆续将下属子公司账户内合计1.139亿元资金划转至控股股东李福成指定的禾旺、谷裕、丰稔、谷康、皓鸣、厚丰等6家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后于12月31日前该6家合作社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回上市公司。以上资金划转未履行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良对以上事项承担全部责任,代行董事会秘书蔡琦对第一项负责,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第二、三、四项负责,财务总监甄兰兰对第三、四项负责,上述四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对李良、蔡琦、甄兰兰采取出具警示函并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邓重辉(已离职)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请李良、蔡琦、甄兰兰于2024年11月5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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