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奥马哈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陈贻娟、陈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奥马哈私募基金有限公司、陈贻娟、陈俊:
经查,厦门奥马哈私募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马哈公司)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时任基金经理利用所管理基金财产为本人及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奥马哈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贻娟、合规风控负责人陈俊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奥马哈公司、陈贻娟、陈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吸取教训,切实进行整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严格规范私募基金管理运作,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