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余裕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余裕盛:
经查,你在担任厦门奥马哈私募基金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所管理基金财产为本人及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私募监管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应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