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杜朝晖、李军、孙实发、李京、李群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杜朝晖、李军、孙实发、李京、李群虎: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2020年7月31日,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方机电”或“公司”)向关联方上海荐悫堂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荐悫堂”)提供借款185万元。上述情形构成资金占用,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2月5日、5月30日,昊方机电向关联方安徽荐悫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荐悫堂”)分别提供借款650万元、200万元。上述情形构成资金占用,不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杜朝晖、时任副总经理孙实发,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应对上海荐悫堂占用公司资金承担主要责任。公司时任董事长杜朝晖、时任总经理李军、时任副总经理孙实发、时任财务总监李京、时任董事会秘书李群虎,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应对安徽荐悫堂占用公司资金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昊方机电、杜朝晖、李军、孙实发、李京、李群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昊方机电及杜朝晖、李军、孙实发、李京、李群虎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忠实勤勉履行职责,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