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元亨利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元亨利贞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杭州元亨利贞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临时性占用基金财产。二、通过股东个人账户代为收取管理费。三、部分基金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