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改装“电驴”难驾驭 高压严打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中国产经观察消息:10月28日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小巧、便捷、易停车等特点成为很多人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但是有些销售、维修门店以“可以拼改装”、“升级‘小电驴’”为卖点来吸引消费者,对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殊不知这些非法改装行为容易导致车辆失控,引发道路安全事故,给日常交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害人害己。
近日,山东省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莱阳市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将经营场所内在售的3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使鞍座长度均大于350mm,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山东省莱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
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使电动自行车的重心发生偏移,容易造成剐蹭事故,尤其在复杂路况和紧急情况下,车辆操控性和稳定性下降,大大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近年来,因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为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切实守牢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底线,市场监管部门严查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借此案对经营者提出警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遵守合法诚信原则,才能长久的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与尊重,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永远在路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吕晓东)
编辑: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