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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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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

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7 号

拉萨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星瑞企业管理服务有限

公司、西藏金实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拉萨鑫宏雅科技有限

公司、辛城、罗江涛、崔晓琳、郑沅汐: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拉萨

市星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

(〔2024〕57 号)查明的事实,你们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你们互为一致行动人,在 2023 年 12 月 6 日至 2024 年 5

月 24 日期间买卖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股票。截至 2024 年 3 月 29 日,你们合计持股比例

首次超过 5%,达到 5.11%,后续你们继续买卖公司股票导致

合计持股比例多次达到 5%。截止 2024 年 5 月 24 日,你们合

计持股比例为 5.23%。你们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5%时未停止

1

买卖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和第 2.3.10 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

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

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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